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和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木材及其制品、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动物杂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规范运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原则。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和居民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