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郭大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地方税收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市政府成立保障地方税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区)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应机构,以加强对保障地方税收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必要时,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二)车船税和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房屋租赁、装饰装修业税收;
(四)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税收;
(五)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委托代征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