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完成从被动向主动应对转变
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完备、法律意见书的全面推广,并不等同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大功告成。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下半阶段,出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三方面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特别要坚持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审核制度,杜绝法律审核可有可无、因人因事而异的状况。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要保证法律审核意见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跟踪法律审核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提高法律审核质量。在对外投资和国际贸易往来较多的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论证与尽职调查、投资项目运营的风险防范、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等领域不断跟进,加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要重点关注重大投融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领域的法律风险,不能因追逐短期收益而忽视长期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在重组并购中发挥更大作用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颁布后,并购重组活动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进行的并购重组活动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应当看到,某些企业的并购重组并不成功,一些并购后的企业在整合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蕴含的法律风险很大。
出资企业要重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贯穿于企业并购重组的全过程。法律事务机构要在内部规章制度、内部机制、合规文化等方面积极整合与协调,进一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还要注意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涉及企业和职工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重组并购的顺利推进。
(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域要尝试向新兴产业拓展
当前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速,一批新兴产业正在培育发展。在这一进程中,国有企业如何熟悉与运用新的规则,如何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如何制定技术、产品的新标准等,都必须加紧研究、取得突破。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应当积极介入、及时跟进,注重对这方面法律、政策的研究把握,注重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护,将法律风险防范与打造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探索法律风险防范在新领域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三、加大服务和督促力度,确保三年规划全面完成
市国资委对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实际措施不力的极个别出资企业,将通过通报和检查评价手段,督促帮助其努力赶上;对出资企业法制建设中取得的积极经验要组织宣传、推广;考虑对取得工作实绩、获得企业认可的法务机构以及特别优秀的法务人员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