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紧完善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机构建设,强化“三年规划”各项指标和任务的硬约束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是实现“三年规划”目标、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必须进一步推动资产规模较大、法律需求较多的国有重点企业抓紧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指导推动其重要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在现有网络基础上建立更加系统、覆盖更广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
市国资委将积极与企业主要领导沟通交流,倡导法务部门独立设置的方向。出资企业要保证法务部门能够独立发表法律审核意见,保证法律顾问不因为兼职过多而没有足够精力处理法律事务。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改善年龄结构断层问题。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人员到位”和“职责落实”。
相关出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快总法律顾问人选产生。总法律顾问的人选,既可以从本企业法律专业队伍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管理人员中确定,也可以将企业内部培养与对外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专职率。加快培养系统内的后备人选。
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出资企业,要贯彻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关于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落实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并负责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支持出资企业在具备条件的重要子企业试点总法律顾问制度。
二、继续推进“法律意见书”制度,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各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在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做强主业等中心任务,提供更为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撑。
具体来说,下半阶段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力争在企业集团系统中形成全覆盖
随着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和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企业集团主要资产和业务下沉,不仅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多,母公司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大。这一新情况客观上要求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当在企业集团全系统发挥出应有的整体效能。
出资企业必须自上而下的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各个层级建立相应的法律风险责任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继续落实“法律进决策”,健全集团各部门和子企业对法律意见书的落实和反馈制度,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揭示与防范风险的作用。在强调法律审核提前介入的同时,也要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继续对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项目跟踪检查,依法保障项目进展和资金按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