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少数企业对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重视,一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未让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或绕过法律事务机构径行决定,致使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法律风险的因素增大。
少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理想。有的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依法审核的规章制度,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随着企业领导的好恶而取舍,随意性较大。
极少数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还没有转移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轨道上来,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打官司”的层面上,离“三年规划”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少数企业在下半阶段的工作打算中改变或者降低了“三年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或者没有提出完整、可行的工作计划。极个别企业对“三年规划”实施执行的态度很不端正,没有按时提交中期情况报告。
三、在重大法律诉讼案件上存在的不足
虽然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发案率持续下降,但存在备案不及时、上报不主动、上报内容不够规范的问题。从2010年上半年看,很多企业没有按照《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施管理意见》规定的“每半年的第一个月将上半年或下半年系统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的要求,主动按时上报案件情况。妨碍了市国资委全面掌握全系统法律风险情况,也不利于对案件的及时跟进和处理。
部分企业运用法律手段防范经营风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仍然不强;面对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纠纷等复杂案件不断上升的局面,一些企业实际应变能力有明显不足;通过个案的总结分析来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方面重视得不够。
四、在“三年规划”具体指导上存在的不足
作为具体负责推动“三年规划”的职能部门,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善。
在增强出资企业法制意识、推进出资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方面,提出的各种任务或要求较多,但配套的工作措施不够具体,服务不够到位;在充实出资企业法制力量、推进重要组织机构建设上,缺少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在推动出资企业横向活动交流方面,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安排;在总结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成果与促进企业经营绩效的关系上,尚无有效建树等。
第三部分 “三年规划”下半阶段着力做好的工作
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下半阶段,市国资委将立足于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出资企业的服务与督促,充分了解出资企业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的意见想法,及时掌握出资企业推进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深入分析企业法制工作的难点疑点并集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