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资企业特别是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如电缆所法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主动对可能危及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电动所围绕其制定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了关系自身专业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勘测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和专利产品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设计产品保护力度。
第二部分 “三年规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对照“三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在肯定中期执行情况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正视并解决这些薄弱环节,是保证“三年规划”全面实现的关键。
一、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总法律顾问建设存在的不足
就完成“三年规划”总体目标而言,“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预计可以顺利实现,但距离“出资企业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比例达到100%、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要求尚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集团设立独立法务部门比例尚待提高
从集团层面看,一些资产规模和行业影响相对大的出资企业至今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法务部门的打算,仅在集团本部行政办公室安排了一名专职法律顾问。特别是在某些案件纠纷发生较多的集团,情况更是如此。
很难设想仅仅依靠一、两名法律顾问,在处理诸多日常法律事务的同时,还能推动整个集团系统法律机制的建设和保持各部门之间及时有效的协调,同时承担对下属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培训等。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步伐须进一步加快和深化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虽近两年来有了一定进展,但距离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比例70%的要求,仍有明显差距。
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和法务部门的健全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务机构系统,总法律顾问即便到位也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目前总法律顾问兼职数量过高,具备专业素质的较少,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进程相对缓慢。
(三)法务人员出现年龄结构断层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是企业法务人员年轻化、专业化与企业历史断层的矛盾。“三年规划”明确提出法务工作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些不具备法律执业资格而年龄较大的法律顾问将退休或离开岗位,但专业水平较高的年轻法务人员,往往对历史遗留问题缺乏全面了解,对集团法务协调缺乏整合能力,不利于案件纠纷及时跟进解决。这一问题在一些老国企集团及其子公司中普遍存在,需要在三年规划下半阶段实施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上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