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国际集团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董事会和总裁班子的经营决策,基本形成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各项专题会议须由总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做法,明确法律事务管理能力是企业核心管理能力之一;久事公司将法律审核作为决策流程的必经程序,法律意见是决策依据的必备要件,法务部门始终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审核、论证,法律部负责人作为公司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参与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各项分析,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的决策讨论;国盛集团法务部门从单纯应对日常法律服务转向围绕建立国资重大产业投资、国资运作平台和市场化融资三大平台,重新规划集团法律事务工作流程,提高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上海电气法务部门积极参与设计集团战略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同时致力解决集团发展中的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参与重大投资、改制重组、股权转让、技术引进等项目评审,在上海电气增发募资、与西门子合资谈判、北车收购轨道交通部分股权等重大项目中,都实现了事先介入,为集团重大经营管理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良友集团明确重大法律事项列入“三重一大”,由集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策;华谊集团将法律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规定集团总部牵头的改制重组、增减资本、上市、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等,均要有法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开展,并向领导层提出法律意见。
(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经济合同审核把关率显著提升
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各出资企业已经实现了集团层面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完备。目前,各集团法律事务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和主营业务调整情况,对原有的规章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审核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拾遗补阙,并强化“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推行,将其推广覆盖到整个集团系统。出台未经法律审核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签订未经法律部门把关的经济合同现象大幅下降。
东方国际法务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在“三年规划”实施的上半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52份,内容涉及股权转让、担保风险评估、投资评估等方面,法务部门有效参与了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并发挥了作用;光明食品集团和重要子公司法务部门仅在2009年就起草和审核修改经济合同7300多份、合同金额182亿元。出具法律意见书36份,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章程修改、董事会表决事项等提出了法律意见;上实集团和重要子公司修订了《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合同事前审核、履行管理、变更补充等建立了一整套合同会签流转的工作流程,并实现了网上审核,集团内拟签署合同的审核率达90%以上,重大合同事前审核率100%;上海建工法务部门针对外地市场招投标存在的缺陷,制定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制度,集团拟整体上市,正在重新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上海城建建立了完整的合同流转制度和法务审核制度,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法务部门对集团签署的每一份合同、授权文件、投资意向都进行严格审核,整合集团投资决策、市场分析、财务审核所涉法律风险,并探索建立综合风险防范机制和长效预警平台;水产集团和重要子公司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和文件流转系统的设置,保障了法律部门能够对涉外股权收购和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在前期即能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和论证;兰生集团注重对法律审核流程化的管理,在合同风险控制三个阶段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了外贸业务风险;上港集团探索集团法律事务新的工作领域,如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索赔事件及理赔工作,均纳入法律事务管理范围;上海城投连续5年每年组织对4家子公司分别进行经济合同检查,通过现场分析和指导,及时完善合同审批流程、规范合同文本;百联集团对经济合同实施分级审核和指导,2010年法务部门对集团重大经济合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比例达100%;申能集团、上海仪电分别通过合同呈签表制度和动态合同管理流程制度,将法律审核环节事先固化在流程当中,对降低和规避法律风险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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