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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规划(2009-2011年)中期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的通知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扎实推进

  “三年规划”正式施行之前,由于企业层级变动或者人事调整,各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实际在岗人数仅为3家(光明食品集团、锦江国际集团、久事公司)。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东方国际、上海纺织、上海仪电3家集团在“三年规划”实施后设置并任命了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本集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联和投资设置了法律总监;上海城建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已确定了人选;光明食品集团、上海电气、兰生集团等企业和部分科研院所正在对人选进行酝酿;部分有条件的集团正考虑在上市公司和承担主业发展的重要子公司中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法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断提升

  全系统法务从业人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逐渐上升,从2005年的45%左右上升到现在75%左右。过去那种法务人员随意“无证上岗”的情况得到了根本改观,法律岗位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成为企业普遍的共识。

  百联集团、华谊集团、光明食品集团、锦江国际集团、长江联合发展集团等本部法务人员均实现了100%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地产集团、临港集团、机场集团法务人员不仅全部拥有法律顾问资格,且均有法律硕士学位;上海城投拥有8名执业公司律师;国盛集团先后引进了3名具有中国或海外律师资格的法律人才;上汽集团以及上海汽车,上海电气包括电气股份所有法务人员均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上海建工、良友集团等明确要求三年内整个集团系统法律顾问必须取得法律顾问资格。

  二、贯彻“三个融入”的要求,切实推进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三年规划”实施以来,集团主要领导更加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许多集团领导班子牢固树立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光明食品集团率先提出的“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理念,越来越得到各出资企业主要领导认可。与国资监管机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正在形成,法律意见书制度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应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率100%的目标实现在望,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大为提升,依法经营的企业合规文化进一步形成,这是“三年规划”实施后取得的一项重要成绩。

  (一)法务部门逐步介入企业重大决策,全过程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在出资企业主要领导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集团将法律部门的法律审核意见确定为企业作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并对重要经营决策提出法律审核意见。不少出资企业按照“三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规范了本企业依法决策程序,保障了决策的合法合规,降低了系统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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