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中期评估情况
“三年规划”正式实施后,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以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作为实现“三年规划”总体目标的两项重要配套文件印发;召开年度出资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出资企业法制分管领导座谈会等;举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两期出资企业高管法务研修班以及多场法制培训与讲座活动;与市高级法院联合举行了国企破产法律和政策研讨会、国企改制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情况通报会;深入央企、著名外企和民企等进行企业法务工作调研;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推进进行布置,加强指导,为“三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出资企业对企业法制工作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三年规划”的要求,制定了本企业法制工作三年计划。部分出资企业还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推进这项工作。绝大多数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了本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计划实施迄今主要进展的书面总结。
从目前实施的总体情况看,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成果和进展:
一、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不断加强出资企业法制组织体系建设
各出资企业积极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企业集团的法律资源进一步优化,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继续提升。大多数企业集团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法务组织体系清晰完备,集团层面法律机构或法务人员缺位的“盲点”已经不复存在。市国资系统法制工作网络已经形成。
(一)企业法制机构组织建设不断完善
1、从集团层面法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看,集团独立法务部门设置比例为56%,集团层面法务人员设置率为100%。
纳入“三年规划”实施范围的39家出资企业中,独立设置法务部门的有:上海电气、华谊集团、上海纺织、上港集团、地产集团、上海城建、光明食品集团、百联集团、良友集团、东方国际、锦江国际集团、上海城投、上实集团、久事公司、国盛集团、上海仪电、联和投资、长江联合发展集团、机场集团、同盛集团、电缆所、化工院共22家,其中地产集团、上海城投、良友集团、百联集团、上海城建5家在“三年规划”正式实施后相继设置了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其余17家出资企业采取合署办公形式,设置了法务主管和法务人员。
2、从重要子公司法务部门和岗位设置情况看,集团逐步重视并着手推动重要子公司的法制机构组织建设。
上汽集团直接管理的15家企业均设置了法律事务岗位,上海汽车和华域汽车2家上市公司均设行政与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律事务;上海电气在股份公司层面和各重要板块都设立了法务部,配备了专业人员;光明食品集团17家子企业中设独立法务部门的有9家,其余8家也设置了专职法律顾问;上实集团在3家上市公司上实控股、上实医药和上实发展都设置了独立的法务部门;上海建工在园林和房产2家重要子公司设置了独立的法务部门;上海纺织在上市公司和外贸公司、房地产公司设置了法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