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
《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监管工作,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的审查合同前置性备案时,必须提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省内市外企业不需提供)和《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复印件,不得违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低下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如实填写《施工图审查月报表》上报市建委(勘察设计处)。
六、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接受市建委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我委将按季度对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和质量状况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七、凡经考核发现并依法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除予以全行业通报和网上公布外,取消《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一年内不得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将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五)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总公司)审查并签字盖章;
(六)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七)允许其它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八)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九)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编制虚假勘察报告;
(十一)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