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2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
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着力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规范和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一)审批制项目。
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或经济贸易部门,下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出具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据此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3.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规划,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