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的《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
(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在清水江流域设置监测考核断面(以下简称断面)。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由省环境保护厅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二、黔南自治州政府、黔东南自治州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
三、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断面的水量监测。
四、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质实测值为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未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质由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人工监测,每月监测2次,平均值为该断面当月水质实测值。具体监测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制定。
五、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量实测值为经省水利厅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月平均值。未实施自动监测的断面,水量由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组织黔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实施人工监测,并根据河道水文特征,确定监测频次,取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量实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