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使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各地人民政府职责
1.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
2.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3.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