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杂粮及制成品质量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粮市字〔2010〕178号)
各市粮食局:
为了保证我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合格,做到让消费者放心,根据《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粮食局制定了《“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杂粮及制成品质量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山 西 省 粮 食 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杂粮及
制成品质量监管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我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合格,做到让消费者放心,根据《山西省“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杂粮及制成品质量监管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中杂粮是指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五大粮食品种以外的其它谷物和豆类。
二、“放心粮油”经销网络(包括“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中心店、经销店及经销点)经营杂粮及制成品适用本办法。
三、“放心粮油”经销网络所经营的杂粮及制成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推的企业标准。
经营的预包装杂粮及制成品,原则上要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经营的散装杂粮及制成品,其供商应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属于加工企业的供货商应取得质量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提供相应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对当前尚无粮食质量标准的杂粮及制成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放心粮品”经销网络在经营杂粮及制成品时,应当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对于正常储存年限的杂粮及制成品,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对于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杂粮及制成品,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对于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杂粮及制成品,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