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被监控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作出初步判断。
(二)调阅资料。为进一步核实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被监控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支付凭证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核实。
(三)实地核查。财政部门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到被监控单位进行实地查阅文件、账目、资料,索取相关实证资料。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到预算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工作时,须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检查证》。在核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文字记录。核查结束后,要有被核查单位的签字认可记录。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经过核实确认为违规问题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作出处理。
(一)电话警告。违规问题属于工作人员理解上的偏差、操作上的失误、出现的问题属于一般性且初次违反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电话警告的方式,向违规单位指出问题所在处,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问题。
(二)电子警告。违规问题属于明显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电话警告在两次以上仍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通过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向违规单位发出电子版《预算执行违规通知》,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单位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违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单位必须承诺在今后不得再违反此类错误。
(三)违规通报。违规问题属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电子警告在两次以上仍不整改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并对检查后的问题下发违规整改通报文件,根据取得的违规证据,指出存在的违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作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决定,保证预算执行的合法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电子警告、违规通报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并将其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在综合核查期间或电子警告、违规通报后,单位不积极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财政部门可根据违规单位具体情节,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期间,暂停单位的预算下达、用款计划批复或预算资金的支付,直至问题得到纠正。对于委托代理财政业务的代理银行,将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