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二)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核实、调查、检查和取证;
(三)按照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确认的违规、不规范收支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违规、不规范收支问题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反馈,报告整改结果和落实情况;
(五)按月(半年、年度)汇总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反映和分析动态监控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加强今后动态监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条 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包括税务征收机关和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将征收或收取的财政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负责将本部门、本单位征收或收取的收入信息应通过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输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实时动态监控;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对在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不规范收入行为确认签字。
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预算单位在支付财政资金时,如实、完整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将所有预算单位的财政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银行账户等全部纳入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并接受财政部门的实时动态监控;
(三)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对在动态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核实和取证,并对违规、不规范支付行为确认签字;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代理财政收支业务的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认真履行财政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综合核查是指针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纠正、处理的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