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动态监控的对象是省级财政收入征管部门和省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以及代理财政收支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各项财政支出,以及拔付给下级财政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收支活动中,收付款人名称,入库或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票据、依据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方式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收入及其银行账户等信息。主要包括:收入应及时入库、不得设立收入过渡户等。
(二)非税收入的收缴及其财政汇缴专户等信息。主要包括:收入收缴应合法规范、领用和销毁票据应符合规定程序、汇缴专户日终应为零余额、分成收入应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库等。
(三)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主要是监督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账户。
(四)财政部门所有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信息。主要是监督各类账户的资金活动情况,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财政授权支付执行情况。具体包括:支付的资金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提取现金应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大额支付应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助应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种支付凭证应完整、准确。所有预算资金应在零余额账户运行,不得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
(六)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收支业务信息。主要包括:非税收入收缴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转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付应按规定及时定额支付资金,不得出现先从人民银行清算回资金再作支付业务情况;财政委托收支业务专户银行不得有拒收财政资金、滞后财政收付款票据、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七)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