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需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具有与能源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资格的全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企业章程及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已实施的节能量监测或节能量审核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评定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一)填写省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申请表”,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入选机构名单在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四)对审定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制发证书,通知申报者领取;对审定未通过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将未通过理由告知申报者。省节能主管部门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服务公司或项目单位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依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对申请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项目节能量监测、审核,并出具报告。
(三)承接节能量审核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核结果报送省节能主管部门。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八条 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九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