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过程进行监察,规范各方的行为,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省节能主管部门、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接受社会监督,省节能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机构工作。
第三条 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从节能量审核机构库中选择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咨询等资质,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具备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以及掌握节能量审核办法的审核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以及保证审核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