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1.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2.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公司的选聘,建立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监督指导节能服务公司工作。
第三条 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四条 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具有技术、质量、合同等管理制度。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五)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请评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节能主管部门上报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技术、质量、财务、合同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