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管理办法见附件1。
2.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组织评选节能量审核机构,设立节能量审核机构库。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单位分享节能成果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由入库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承担。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2。
3.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进行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应通过节能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促进企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4.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5.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监察,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
6.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加强宣传和表彰
1.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
2.对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单位和个人,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8〕16号)的有关精神,纳入我省年度节能工作考核,给予表彰奖励。
(九)加强组织领导
1.组建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省委员会由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聘请节能政策、节能技术、商务计划、财务、税务及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明确省委员会及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日常工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