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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在省级预算内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资金补助或奖励。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政策的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授信额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低息信贷范畴。充分利用政企银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3.加快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成立节能项目融资担保公司及扶持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业绩好、资产优良的节能服务公司上市的相关政策,努力拓宽节能项目的融资渠道。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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