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当地人民政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或改正;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省环保厅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