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