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免费师范毕业生要履行支教义务。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满4年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其到农村学校支教,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支教服务2年,支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支教服务期满,绩效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方可回到原派出学校。
七、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八、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严格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刻苦钻研,锐意进取,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九、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履约情况督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对落实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省教育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学校予以通报。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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