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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

  48.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牵头,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49.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0.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牵头,省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51.依法严格事故查处,省安委办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及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及省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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