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5.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保证使用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
3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把安全生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经费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保障力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要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以及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配合,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7.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牵头,山西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配合)
38.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9.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安保互动机制。(省安监局牵头,山西保监局配合;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由省煤炭厅牵头,山西保监局配合)
(三)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40.企业应当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配合)
(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41.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继续举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相关专业大专班和专业证书班,进一步强化高危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42.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都要体现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在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