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29.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3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31.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3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培训考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一)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33.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要把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列入地方科技计划,将安全生产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项目。“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力度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在实施我省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要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给予政策支持。(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山西电监办、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34.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