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总工会配合)
24.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25.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建设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全省重点装备5-6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抓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省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山西电监办等部门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26.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和遭遇极端天气要立即发布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27.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预案,立即自主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遇到险情时组织撤离,而给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任何处分或予以打击报复。(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8.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的有关地方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