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监管能力保障建设。扎实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办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1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由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后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0.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总工会、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分工负责)
21.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电监办、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2.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晋政发〔2008〕30号),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