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8.煤炭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订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山西煤监局配合)
9.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年之内全部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旅游局配合)
10.安监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性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连锁化改造。督促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山西电监办配合)
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2.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13.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扶持,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鼓励企业自主或与国内外、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安全科技研发。(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山西电监办配合)
15.“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煤炭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6.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认真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重大隐患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级挂牌督办,省安委会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将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危险性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立并认真执行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上工地工作制度,地市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