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4.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6.企业要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督促各企业制订达标规划,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7.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2010年年底前,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省煤炭厅、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