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03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部属有关单位:
《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省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委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及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2.企业要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评价报告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到位。(省安监局牵头,省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