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建立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233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督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银监会颁布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严格执行上海银监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机构案件防控继续深化预防金融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四个禁止、一个公开”的要求,上海银监局、上海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信息交流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双方建立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交流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交流内容包括上海银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双方在日常工作中获取的,认为有必要向对方通报的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双方认为需要对方核查的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双方认为需要对方核查的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依法核查反馈结果;以及治安总队掌握的、或由本市公安其他部门获取的、认为有必要向上海银监局通报的信息。
二、《实施意见》中的银行从业人员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银行业职员、聘用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退休返聘、待岗员工等(保安、押运人员不包括在内)。
三、《实施意见》所称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公安机关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禁毒法》、《
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所形成的违法犯罪信息。其中,“涉黄”主要是指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涉赌”主要是指聚众赌博、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涉毒”主要是指非法持有毒品、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涉黄、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信息交流内容原则上仅供上海银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双方内部使用,以加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监督,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净化上海银行业的用人环境,深化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