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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十)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电网配套规划,加大电网配套工程建设,确保用电需要。对示范区范围内的农业经济作物和种植、养殖业生产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部门对示范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示范区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会同农业、供销等部门支持和引导农副产品物流网络建设,促进农副产品流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农业和质监部门要积极做好示范区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方便农副产品跨区域流通和“绿色通道”通行。

  (十一)支持农副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和出口基地建设。统筹制订全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规划,大力推进示范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全面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示范区的产品批发市场、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鼓励大型超市与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发展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冷链系统和物流配送体系。加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投入,推动“新农村商网”和农村电子商网发展。加强示范区标准体系、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体系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规模。

  (十二)建立和完善科技支撑体系。鼓励示范区企业与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农科院等省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和科技创业孵化区。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培训力度,积极引进推广农业科技成果,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建设一批集农业科技研究、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培训为一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引领示范区建设与发展。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投资以及农机先进装备和技术投资等,要向示范区项目倾斜。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组织省内外科研机构成立省级专家指导组,为示范区提供农业科技技能服务。

  (十三)建立综合评价与考核体系。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就示范区的组织领导机制、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到位、项目建设成效等重要内容,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与考核,并将考评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和奖惩。省直各有关部门对示范区规划的本行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退。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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