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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七)创新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融资。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不断拓宽示范区建设的社会融资渠道。一是探索建立政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联动机制,政府投资应有一定比例采取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类金融机构对示范区建设项目的支持;二是积极探索和采取农户联保、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三是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加快实现农村金融产品多元化,多方面满足示范区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四是借助煤炭市场兼并重组机遇,积极推行以煤补农、以矿补农的政策,鼓励煤焦等矿产企业资金向农业产业转移,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五是实行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国外和省外知名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山西投资建立原料供应基地。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示范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及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等,免征印花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九)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优先安排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加快改善示范区耕地条件。示范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比照“513”工程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由各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解决,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允许龙头企业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流转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基地项目经营。解决好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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