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心办文流程
第六条 “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受理行政审批业务:
(一)材料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审批受理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我厅业务办理范围的;
2.申请资料不齐备的;
3.申请资料不规范,或者字迹、印章、签字模糊、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5.我厅已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
对于上述1、4、5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上述2.3情况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对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二)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预受理,将收文回执交申请人签收,并向申请人说明办件方式(参考《云南商务办事指南手册》)和办理期限等情况。
遇情况复杂,“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现场解答的,应及时向相关处室咨询或引导申请人到相关处室进行直接咨询,为申请人最大程度提供便利。
(三)文件流转
1.登记。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申请事项摘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文流水号等进行登记,并注明办理时限。
2.移交。对于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或在受理当日移交本处内主办人员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处室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当日将申请移交该业务主办处室。移交材料双方应签字确认,并告知主办处室或人员办理时限。
主办处室在收文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现下列情况,可以将报件退回“中心”,并由“中心”告知来文单位退件,超过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即不得退件。
(1)申请主体不符规定;
(2)报件要件资料不齐备;
(3)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
3.办理。主办处室应按我厅内部流程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发文、证照)及时移交“中心”。办理过程中确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通过“中心”交收,并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四)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