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府法〔2010〕75号)精神,现将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印发各处,请相关处室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1日正式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办公室、监察室反映。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统一受理规定(试行)
按照建设效能政府四项制度要求,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决定设立云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我厅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商务厅实行“窗口审批”制度,行政审批业务报件经由“中心”统一接件进入厅内流转程序,办理结果由“中心”统一发出,处室和个人不再自行接收处理行政审批业务报件(进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业务见附件一)。
第二条 行政审批运行程序遵循规范统一、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目标是:确保“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窗口办文模式的有效运行;确保公文档案的完整性,满足办公查询、存档、统计需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及时、高效受理业务报件。
第二章 中心职能及设置
第四条 “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申办事项。
(二)发放商务行政审批证书;送达、呈送发放各类办文结果文件。
(三)督办各类受理事项,承接办文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中心”申报大厅共设若干窗口,由相关职能处室(见附件二)轮流派遣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值班收件。基层商务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申报行政审批项目均应通过窗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