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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海参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科技创新。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海参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小组,由高校院所的专家和本市海参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定期研究海参产业发展问题,并开展专业咨询活动。科技、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围绕水质净化、良种繁育、生态养殖、病害防控、精深加工等组织海参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重点攻关,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海参科研成果应用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将海参健康养殖作为渔业科技推广的重点课题,规范养殖标准,推广养殖水质底质监控、水域空间立体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全市海参企业强化品牌意识,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鼓励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加强品牌资源整合,鼓励品牌企业通过品牌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品牌的集中度和认知度。加强对海参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制订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和质量技术规范,维护我市海参产品的品质和信誉。加强对体现我市海参品种特点的“威海刺参”的整体宣传,采取“政府引导、协会组织、龙头带动、市场运作”的方式,通过投放广告、举办展会、集中促销等方式进行推介,增强区域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海参产业发展秩序

  (一)实施准入管理。要对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各个环节的从业者实施准入管理,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和执法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衔接各个环节的监管体系。海参育苗场必须有《种苗生产许可证》,海参养殖场必须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海参加工与流通企业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流通许可证》,渔药销售企业必须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执法。海洋与渔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在做好日常执法的同时,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集中对无证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和经营兽药的行为,生产、销售、购买、储存和使用禁用渔用兽药、添加剂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海参苗种、海参产品药残超标和海参制品假冒伪劣、掺假使杂、成分不符合标准、包装与标识不规范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三)推行质量承诺制度。在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从业者中实施质量承诺制度,组织从业者签订质量承诺书,向消费者做出质量安全保证,促使从业者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生产,依法经营,确保海参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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