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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琼卫法规〔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是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有效手段。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等三部委《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就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2010年6月1日,省综治办、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等10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琼综治办〔2010〕46号),明确要求各医疗机构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最近,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经过招标谈判,现已确定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海南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目前,经招标确定的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已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为建立我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并尽快投入运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医疗机构投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加强督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辖区医疗机构投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林场医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他们讲清政策,搞好动员。同时,要加强督促。要将投保工作列入“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和医院评审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不能达到参保工作要求的单位,“平安医院”考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问责。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转变思想观念,尽快投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投保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为迎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各医疗机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共保体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非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可参照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已参加其他医疗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重新参加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原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为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之一的,由省卫生厅统一协调办理退保手续。原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不是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的,由省卫生厅委托有关机构协调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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