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能职责划转交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1〕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6号﹚精神,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责。目前,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监管职能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新职能职责开展工作。各地也在陆续进行相应的职能调整。为确保职能职责划转交接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和及时处置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做好职能职责划转交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贯彻
食品安全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这个重大决策上来。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认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划转交接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对已完成机构改革、承接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州和县(市、区)局,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对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原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有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要及时贯彻落实并督促检查。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应急处理责任,不得因职责交接和职责不到位影响执法监督,放松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