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字是否条理清楚、言简意赅、观点鲜明、措施可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按照轻重缓急排出先后顺序,由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章 决策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汇报的,除特别紧急事项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三)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的,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重大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分管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要本着“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的原则发表意见;
(四)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和相关部门。会议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决策事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