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承办单位要专题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该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就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请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填写《议题提报单》,确定列席单位名单,并逐一征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再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
(二)承办单位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国内其他城市有相同或相似决策事项的,需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未做深入调查研究、未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及未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不得提报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决策方案,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报要求的,一律退办。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需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提出不再提报的建议;
(二)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未协调的,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协调办理;
(三)政策界限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