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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1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六)审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科技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或价格调整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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