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试行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制定企业债权出资登记办法,进一步拓宽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转为向公司的出资,允许其办理注册登记。
十七、允许企业延长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企业守法经营,因遇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出资困难的,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十八、支持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深圳户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设立登记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设立登记时可免提交验资报告,但注册资本须在《
公司法》规定期限内缴足。
十九、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类别的登记条件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3个以上大类的,与我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的,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经营特点。
二十、允许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法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可突出使用其字号,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前。
二十一、允许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简称。为扩大企业知名度,突出企业字号,企业可选择在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名称及简称。
二十二、扩大“深圳”字样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深圳”,允许上述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冠以所在辖区行政区划。
二十三、实行企业名称集中登记,推行电子名称证。实行全市企业名称网上申报,集中核准;利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或市场监管局外网核实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实现各部门间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共享,推行电子名称证;暂停收取所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