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暂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文件的房屋,可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者可凭该场所使用证明直接办理工商登记。该证明仅作为办理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变更地址或注销登记,否则将视为无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十二、试行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在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秘书、基金管理等行业以及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试行一个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公司住所。待条件成熟后向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三、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在其住所之外增设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选择单独设立分支机构,或将增设的经营场所直接登记于隶属法人营业执照内,无需另行申办分支机构执照。但企业在增设的分支机构固定场所从事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其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应条件,该经营场所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十四、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十五、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实施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支持投资人以其拥有的未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所有人以适当保密措施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技术方案、技术诀窍等作为出资,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