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威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