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经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疗效显著的中医药技术服务。
(三)大力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四)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
(五)制定中医药人员鼓励政策。参照省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办法和程序,开展市级名中医药专家评选工作。市级名中医药专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总数不超过50名,每5年评选一次。对管理期内完成年度考核和带徒目标的省、市级名中医药专家,给予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等方面,适当向中医药人员倾斜,对业绩突出者,单位内部可试行“低职高聘”。
五、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政策,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市政府成立市中医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