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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一)申报

  应继续缴费的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服务中心提出养老转缴费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并签订《代扣协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农保系统中操作养老转缴费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养老转缴费申报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确认养老转缴费审核,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转缴费核定表》,交当事人。

  3、通知个人缴费资金收缴环节收缴当事人返还的被领取的养老金总额。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一、建立个人账户

  (一)缴费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已参保登记、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的参保人建立缴费个人账户。

  2、缴费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养老个人账户

  1、区县农保中心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以及年满60周岁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个人账户。

  2、养老个人账户主要项目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养老待遇信息、待遇支付信息、衔接折算信息、终止注销信息。

  二、个人账户记账

  (一)正常缴费的记账

  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应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中;集体补助缴费资金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中。

  2、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中。

  3、缴费资金到账年月即为缴费记账年月,缴费年度为本年度,缴费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正常缴费。

  (二)补缴的记账

  1、参保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补缴资金到账年月为缴费记账年月。

  2、按年度补缴的,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1年,缴费类型为一般补缴。

  3、一次性补缴的,无需记载补缴年度,补缴年限为实际补缴年限,缴费类型为一次性补缴。

  (三)待遇发放的记账

  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应按月记录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作相应的扣减。个人账户各项目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结算

  (一)一般账户的结算

  年度结束时,或者当参保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到达领取年龄进行养老待遇核定、转移衔接至城镇保、跨区县转移时,应对其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1、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公式:

  (1)缴费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p÷12+(本年个人缴费+本年政府补贴)×本年记账利率×(p-n)÷12+{∑[m月份个人缴费补缴额×(p-m)]+∑[L月份集体补助额×(p-L)]}×本年记账利率÷12;

  (2)养老个人账户利息=年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p÷12-∑[Q月份支付额×(p-Q+1)] ×本年记账利率÷12;

  (3)其中,若p-n<0,则p-n=0;p-m、p-L、p-Q+1同理。

  (4)p为利息结算月份,n为本年度个人缴费记账月份,m为本年度补缴的个人缴费记账月份,L为本年度集体补助记账月份,Q为本年度支付月份,且1≤p≤12、1≤n≤12、1≤m≤12、1≤L≤12、1≤Q≤12。

  (5)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利息参照个人账户计息公式计算,小数见分进角;政府补贴利息为个人账户利息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的差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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