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查
1、服务中心每月月末到当地派出所调阅新农保待遇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找出已死亡、失踪、被判刑、劳动教养等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
2、市农保中心每月通过农保系统与公安信息的比对,将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下发区县农保中心。区县农保中心、服务中心对名单进行核查。
3、服务中心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对本乡镇领取养老待遇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群众举报,并进行核查。
(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1、服务中心对核查证实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通知本人或其家属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2、对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区县农保中心向待遇领取人员发放《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通知》(以下简称《资格认证通知》)。
3、待遇领取人员收到《资格认证通知》后,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资格认证通知》于指定时间内到服务中心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4、服务中心受理认证对象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申请,认证合格的,在《资格认证通知》上签字。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认证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处理。
六、养老待遇停止发放
(一)对象范围
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应停止发放:
1、逾期未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
4、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二)申报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家属应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停止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有上述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员的家属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服务中心可以为其申报停止发放。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2、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和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服务中心直接操作停止发放变更,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
3、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和《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备案。
七、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一)对象范围
养老金被停止发放的待遇领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其养老金可以恢复发放:
1、办理并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的;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重新找回的。
(二)申报
有上述第2、3种情形的参保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恢复发放申报,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被判刑、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相关法律文书;
3、法院宣布死亡、失踪后又出现的,须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恢复发放申报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以及上述第1种情形的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养老待遇恢复发放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由服务中心交申报人。
八、养老转缴费